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盗窃,于2003年3月被宝应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9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又因盗窃,于2011年8月20日被扬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27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应县广洋湖镇西北公路0KM+800M处时发生自摔,致被告人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9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病情诊断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血样照片、机动车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执法记录仪截图、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侯某某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宝应县公安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文燕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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