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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6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P*****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惠阳区沙田镇田头村路段时,被负责查处酒驾行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沈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4.0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方位图,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115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沈某某联系电话:150********;保证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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