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40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4********,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里镇**村**路**幢**号,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8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时08分左右,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东里镇南社村村道通过洪厝灰埕,因醉酒而摔倒在“行清公祠”旁边地上并睡觉。路过群众发现后报警,后120急救中心将其送澄海区人民医院抢救。民警到场处警并到澄海区人民医院提取被告人沈某某血样送检。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治疗出院后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沈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20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2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3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扣押清单;
5视听资料;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案,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林
检察官助理:郑奕洁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澄海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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