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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沈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湾**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A****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126路灯杆处,在路口驶入逆向非机动车道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苏E114****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被处警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赔偿陈某某损失,取得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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