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海市**镇**村**号,现暂住在临海市**街道**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V****小型普通客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路行驶至古城街道巾山小区。后经人报警,被告人沈某某在现场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监控照片、前科劣迹查询等;
2.证人林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查获、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检察官助理:洪祁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在暂住处,电话:1535560****。
2.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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