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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5197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镇**号(查获前居住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镇**小区**幢**单元**室),个体经商。          

     2010年4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交警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11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被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1年1月8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1年1月7日夜间,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A1****号**牌小型普通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区**镇**家园出发,途经嘉仁路、池华街,当晚21时22分许,当其驾车沿池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湖区池华街墩池路口东侧20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沈某某被民警带至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杭

                                      2021年1月13日

  

                              

附: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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