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村**号,现住地相同。曾某某2009年7月30日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并收缴电子游戏机一台、赌资人民币126元;2018年9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15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6日、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浙EA9****的小型轿车从湖州市区凤凰路金谛豪KTV停车场出发,当日0时49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车行驶至湖州市区白鱼潭路外环北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数值为12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存在酒驾前科及其他违法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87*******)。

2、讯问笔录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