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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1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6********,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粤SS9****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村**停车场离开时与停在该停车场的由彭某某驾驶的粤B5J****号小型汽车发生擦碰,沈某某在下车查看并交代后离开。随后,沈某某驾车途经北环大道转至广深高速公路北行K87路段(高速公路)后停车休息。当日1时25分许,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该路段巡逻时发现沈某某停靠在应急车道,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0.73mg/100ml。此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暂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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