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时1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鄂C****6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高岭村经十堰大道往上海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大道李家院村路段时,越过双黄线与对向车道祝某某驾驶的鄂C****2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C****6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108km/h。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沈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沈某某已与祝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2020年4月14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沈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9.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上官伟锋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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