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住竹山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7时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鄂C****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上安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上安线1515KM+100M路段(竹山县潘口乡潘口河村五组),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男,殁年68岁)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某某已支付死者安葬费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洪某某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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