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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敏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09****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朋友在湛江市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2时43分许途径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沈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27.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全项、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等;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申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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