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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武威市凉州区**婚庆礼仪策划中心负责人,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7年10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治安调解处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时10 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甘H*****号小型普通越野车在本市凉州区祁连大道**国际“**酒吧”门口倒车时,与在停车位停驶的被害人符某某驾驶的牌号为甘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5.03mg/100ml;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材料;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被害人陈述;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停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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