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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