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闽B*****轻型栏板货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306线灵川镇派出所附近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4.47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佘晓冬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3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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