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因不适宜羁押,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汽车资格驾驶其号牌为浙APW****小型轿车搭载他人上路行驶。当日12时23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中沙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益线路口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瑞 华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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