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向房东史某某承包经营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文明村“想来客栈”12间客房,承包范围不包括客栈门口的铺面。2019年3月,沈某某虚构其拥有“想来客栈”门口铺面出租权的事实,隐瞒其没有支付房东史某某该铺面租金且已无能力继续承租客栈的情况,将铺面出租给被害人王某某,并与王某某的合伙人马某某签订铺面租赁协议,在收到王某某支付的50000元租金之后,沈某某又以其他理由向王某某借钱共计19000元,王某某基于可以将借款抵作铺面下一年房租的原因将钱借给沈某某。2019年4月底,沈某某在收到王某某给付的全部钱款后逃匿,导致房东史某某收回“想来客栈”经营权,才使得王某某发现其根本没有获得客栈门口铺面的经营权。

2019年9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民警在绍兴市百隆特宽印染有限公司宿舍抓获刑拘在逃的被告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铺面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