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寺**号。2016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告人沈某某在微信中通过曾某某得知被害人郭某某想购买一辆二手的玛莎拉蒂小汽车,后谎称可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帮被害人郭某某购买一辆二手的玛莎拉蒂吉博力小汽车。为骗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沈某某虚构“车已到店”的事实,并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于同月12日支付的定金人民币70000元。后被告人沈某某继续虚构“车已弄好”、“已发送物流”等事实,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于同年10月7日至12日,先后多次共计支付的人民币90060元。被告人沈某某在收受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却始终未联系相关购车事宜。
2019年8月4日18时,被告人沈某某在江苏省无锡高铁站向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承亮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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