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失火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到昌乐县**镇**村南岭其父亲墓地上坟,不慎引发火灾,将曹某某承包地内树木被烧毁,过火面积55余亩。经昌乐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曹某某被烧毁树木地块土地性质为乔木林地,过火面积55.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5.7亩,合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柴一盒;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昌乐县林业局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过失将曹某某承包的桃园烧毁,过火面积55、7亩,过火有林地面积45、7亩,合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