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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谢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户籍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居委会**楼**-**-**)。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在2018年12月初,在谢家集区**小区从杨某某及其女友王某某处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6张(杨某某、王某某以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后再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柏某某(另案)。沈某某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柏某某。柏某某再转卖给他人,上述银行卡由沈某某、杨某某按照柏某某发送的地址,以快递的方式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市**小区**幢**号仓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快递单信息、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柏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出售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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