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世纪城**号楼**单元**楼右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
辩护人傅建,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吉林市丰满区中海大厦楼前公共开放式停车场内,驾驶一辆牌号为吉S****1的白色保时捷小轿车,从停车场停车位行驶至出口处准备驶离停车场时,被其朋友段某某劝阻,将车停在停车场出口处。经吉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41.49mg/100ml。
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接到段某某报警后,民警陈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在现场发现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且情绪激动,民警一边联系交警反映情况,一边对其进行劝阻。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沈某某拒不配合,并用右胳膊勒住民警陈某某颈部,陈某某解脱后,其又用右拳击打陈某某左侧胸部两拳,其行为造成陈某某颈部右侧红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段某某证言;4.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工作纪实、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某伤情诊断及照片、工作证明、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情况说明贰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补充证据;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从送检的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41.49mg/100ml;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继伟
检察官助理:郭一澄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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