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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9********,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中专文化,职业外卖骑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湖口县**集镇**路口。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17时20分左右,在湖口县双钟镇大中路和登山路交叉路口,湖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王某甲、曾某某在抓捕网上逃犯张某某时表明“我们是公安局的,张某某是网上逃犯,你们别乱动”,在现场的颜某某、王某乙、陈某某、饶某某(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与被告人沈某某暴力妨害公务,陈某某用脚踢了其中一名警察,沈某某与其他四人用手用力拉开了公安民警控制住张某某的手,致使张某某逃脱。

2019年10月15日,沈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湖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颜某某、王某乙、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曾某某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王某乙、饶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使网上在逃人员逃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亲友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爱初

2019年11月14

附:1.被告人沈某某联系电话:1827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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