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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2********,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5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牌号为鲁G****5长安牌小型汽车途经本市杨浦区**路**路路口时,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施某某拦截盘查。被告人沈某某拒不配合,启动车辆前行,且在民警施某某探身进入驾驶室内阻拦其驾车离开时,挠伤施左手拇指,并驾驶车辆行驶,致施被拖曳数米远。经鉴定,施某某手拇指擦伤,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民警施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0日16时30分许,其在杨浦区**路**路路口发现一名驾驶牌号为鲁G****5长安牌汽车的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带,遂要求该男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该男子拒不配合,并启动车辆前行。其探身进入车内阻拦时,该男子仍加速行驶,致其被拖曳数米远。其间,其左手大拇指被该男子挠伤。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10日16时30分许,其看见同事施某某在杨浦区**路**路路口拦停一辆牌号为鲁G****5的长安牌汽车。后该车突然启动前行,施某某探身进入车内进行阻拦,被车辆拖曳数米远。案发后,其发现施某某手大拇指处被该男子挠伤。

3.人民警察证,证实施某某、陆某某的主体身份。

4.执法记录仪、路面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驾驶车辆拖曳民警数米远的过程。

5.机动车辆和驾驶人详细信息,证实牌号为鲁G****5的长安牌小型汽车系被告人沈某某所有,且系机动车。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施某某手拇指擦伤(面积未达10.0cm2),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夷 嵘

检察官助理 张少男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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