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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17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现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10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证人马某某途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路口时,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名12岁以上人员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川沙派出所民警被害人吴某某、证人周某某查获。被告人沈某某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逃离,并将上前拦截的被害人吴某某拖拽倒地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腰背部、左肘部皮肤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等,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交通违法后为逃避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害人吴某某拖拽倒地致伤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执法证明、人事管理简要信息证实,2020年10月4日10时许,民警被害人吴某某(警号012****)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路口对非机动车违法进行整治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程序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街面视频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交通违法及妨害公务的经过事实。

4.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被抓到案的事实。

6.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事实。

7.被告人沈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妨害公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六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纪军

检察官助理:方月悦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09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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