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路**号,住浙江省湖州市**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0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以其在**碎石厂厂房和机械设备所有权问题上与**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租赁合同纠纷未判决为由,阻止工人在**碎石厂配电房施工,且拒不配合前来出警的铁山派出所民警的传唤,并在民警对其强制传唤的过程中,以用脚踢踹民警裆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病例、CT报告单、刑事谅解书、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答辩状、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节选等书证;2.证人焦某某、潘某某、苏某某、徐某某、盛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临鉴字第7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暴力行为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茅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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