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48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及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七日,2020年9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16时许,因邻里纠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小区物业办公室滋事,辖区孙桥派出所民警凌某某等人接警后到场处置时,沈某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威胁民警,当民警凌某某传唤其去派出所处理时,遭被告人反抗,并将民警凌某某抱摔致伤。经法医学鉴定,凌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多处皮肤擦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处警时遭到被告人沈某某辱骂、威胁、抱摔倒地受伤的事实。
2.证人盛某某、黄某某、乔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不听民警劝解,辱骂、威胁、抱摔执法民警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孙桥派出所工作情况,证实民警凌某某系孙桥派出所民警,2020年8月25日,凌某某承担着派出所值班接处警任务,其于当日16时40分许,接孙桥派出所值班室指令,前往**路**弄小区物业处置警情的事实。
4.公安机关以接受证据清单方式,从证人张某某处获取手机拍摄视频、从民警凌某某处获取执法记录视频,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民警执法仍辱骂、攻击民警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凌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多处皮肤擦伤的事实。
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罪、违法被处罚的事实。
7.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居委情况说明、提供的*人证、**证,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是*人,生活无法自理,家庭困难的事实。
8.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110处警及案发、立案的经过。
9.公安机关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指控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人民警察正在执行公务,仍辱骂、威胁、抱摔民警的方法阻碍执法,并造成民警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抓获到案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振平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92163****。
2.刑事侦审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略.......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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