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8月8日被原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3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无为市无城镇巢无路马牌轮胎店门口机动车道上与一出租车发生追尾,出租车司机报警,无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李某某和辅警伍某某出警至现场处理时,被告人沈某某不配合民警的处置。李某某准备将被告人沈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查,被告人沈某某拒不配合欲转身离开,李某某在阻止被告人沈某某离开时,双方发生揪扯,并倒在路边绿化带内。李某某将被告人沈某某控制在身下,其右腿被压在被告人沈某某身体下,双方僵持片刻后被告人沈某某起身挣脱,李某某被推到一边,伍某某上前阻止被告人沈某某离开,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左面部击打一拳。李某某起身发现自己右脚踝受伤。随后增援警力赶到将被告人沈某某带上警车。经鉴定,伍某某脸部挫伤为轻微伤,李某某4右侧腓骨下段骨折、右侧胫骨下段撕脱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病历及检验报告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季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暴力阻碍交警及辅警执法,并造成两人不同程度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艳燕
检察官助理:沈 洁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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