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街道**村**区**幢**室)。被告人沈某某曾因吸毒,于2020年7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先后在其位于常熟市**街道**区**幢**室家中、其所驾驶的苏E2****小型普通客车内,容留钱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大麻共计六次。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其位于常熟市**街道**区**幢**室家中,容留钱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大麻1次。
2.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其位于常熟市**街道**区**幢**室家中,容留钱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大麻1次。
3.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其位于常熟市**街道**区**幢**室家中,容留钱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大麻1次。
4.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在其位于常熟市**街道**区**幢**室家中,容留钱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大麻1次。
5.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3月的一天,在其位于常熟市**街道**区**幢**室家中,容留钱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大麻1次。
6.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在常熟市**街道**园附近路边其所驾驶的苏E2****小型普通客车内,容留钱某某吸食毒品大麻1次。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在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研磨器1个(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3.证人钱某某、徐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铭科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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