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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未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区**化工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重庆市潼南区**办事处**块区**栋租赁房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6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尚高酒店513房间和其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办事处**块区**栋租赁屋内三次容留罗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未成年)、邓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沈某某提供身份证,唐某某(已判刑)提供金钱在潼南区尚高酒店开设513房间,7月25日凌晨,沈某某在前述房间内容留罗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周某某(未成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

2.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潼南区潼南区**办事处**块区**栋租赁房屋内两次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3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到案后,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租房协议、住宿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唐某某、罗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未成年)、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辉

 检察官助理:郭娇艳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份,散件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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