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乡**村**组**号,住娄底**房**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2日至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在其居住的娄底**房**栋**单元**楼*号房内容留宁某某、邱某某、聂某某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了吸毒工具及尚未吸食完的0.24克冰毒。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宁某某、聂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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