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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6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3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7月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甲、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3日、8月30日两次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9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9日、8月17日、10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部分

2018年12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沈某甲在东台市**镇**大酒店KTV包厢唱歌时,因二人饮酒多少发生争执并对骂。后被告人沈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对袁某某恐吓,并刺了袁某某右腹股沟一刀,致袁某某受伤。被刺后,袁某某也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的一把折叠刀捅刺沈某甲的腹部及左臂,致沈某甲受伤。经鉴定,袁某某的外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沈某甲的腹部外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肢体外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二、开设赌场罪部分

2018年12月6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沈某甲通过微信(微信昵称“牛大大”、“只属于你的LOVE”)建立“备用群,牛元帅福利群”微信群,先后在东台市**镇周边组织召集六十余名赌徒加入该群,利用“牛元帅”棋牌软件参与斗牛赌博,由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其经营的**台球室作为工作室,并负责向赌徒追收赌债,被告人沈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根据参赌人员的积分,以0.2元/分的大小帮助结算每局的输赢,并以500分以下不抽头,500分-1000分抽10元,1000分-1500分抽20元,1500分-2000分抽30元,2000分-2500分抽40元,超过2500分抽50元的方式,对赢家进行抽头。赌资累计达533348元,抽头渔利累计38550元。抽头获利扣去发放福利、开设房间等费用后,按照沈某甲50%、张某某25%、沈某乙12.5%、王某某12.5%的比例进行分配。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袁某某均因受伤住院,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在医院等待公安人员,且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罪部分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罪部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东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管制刀具认定书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结果,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且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袁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结果,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甲、袁某某均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部分,两人均因受伤住院,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在医院等待公安人员,且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罪部分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罪部分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袁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伟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袁某某现均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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