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底至2014年1月期间,胡某某(已判刑)因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所欠高利贷债务未能归还,为发泄情绪,与被告人沈某某等人事先商议,决定采取喷油漆、摆花圈等方式恐吓张某某等人及其家属,以此讨要债务。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参与实施6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底的一天,胡某某因张某某欠债一事,指使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到张某某丈夫蒋某某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花园**2号**室门口及蒋某某父母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室门口用油漆喷写“蒋某某老婆欠债不还”等字样。
2.2014年1月29日,胡某某因张某某欠债一事,指使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到张某某丈夫蒋某某父母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楼下摆放花圈,并在花圈上写“张某某欠钱不还”等字样。
3.2014年1月15日凌晨,胡某某因钱某甲欠债一事,指使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到钱某甲父亲钱某乙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弄**号的家门口用油漆喷写“钱某甲欠债还钱”等字样。
4.同日凌晨,胡某某因“洪某某”欠债一事,指使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到“洪某某”家门口喷油漆,因认识错误,将“欠债还钱”等字样喷写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屠某某家门口。
5.2014年1月28日凌晨,胡某某因钱某甲欠债一事,指使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到钱某甲父亲钱某乙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弄**号楼楼下摆放“钱某甲欠债还钱”等字样的花圈。
6.同日凌晨,胡某某因“洪某某”欠债一事,指使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到“洪某某”家门口摆放花圈,因被告人沈某某等人认识错误,将“洪某某欠债还钱,不得好死”等字样的花圈摆放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屠某某家楼下。
二、非法拘禁罪
胡某某因与被害人金某某之间有高利贷债务关系,遂指使被告人沈某某与宗某某(已判刑)等人进行追讨。2013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宗某某等人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宾馆处,采用殴打、收缴手机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金某某带至本市**街道**路**市场处,后羊某某(已判刑)赶至现场,又驾车将被害人金某某带至**路附近一小山上,在此过程中,被害人金某某的头部被罩住,同时被殴打逼迫联系他人凑钱还债。在小山上,被告人沈某某等人继续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限制被害人金某某人身自由,并逼迫其还钱。至当日19时左右,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金某某带到**路**宾馆附近,在被害人金某某支付了2 000元欠款后,才将其释放。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寻衅滋事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为追讨高利债务而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沈某某在寻衅滋事罪部分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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