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住湖南省湘潭市**区******小区****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年9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在西昌市海滨北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出租屋喝酒醉后,发酒疯欲殴打其妻子柳某某,和一起喝酒的廖某某上前阻止时被其咬伤左眼,之后挥舞菜刀随意追逐殴打他人,并用菜刀无故将闻讯赶来的邹某某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酒后持刀随意追逐殴打他人,并用菜刀无故将邹某某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昌禄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