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11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甲在本市荔湾区富力路**号某某百货商店内因排队结账问题与被害人傅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沈某甲伸手掐被害人傅某某的脖子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被害人傅某某见状即离开现场。后被害人傅某某返回商店取遗留的手机时,与被告人沈某甲在商店内再次相遇,被告人沈某甲持水果刀对被害人傅某某追打,被害人傅某某在商店门口对出的人行道被路边的共享单车绊倒在地,被告人沈某甲持刀划伤被害人傅某某的左小臂、左小腿及左脚面(经鉴定,傅某某的损伤程度初步意见为轻微伤)。

被告人沈某甲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视频截图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地供述其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婉鸣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