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夏季的一天,沈甲到正阳县某某乡某某街送水泥时,沈某某无故辱骂沈甲并威胁沈甲,不让沈甲再到某某乡卖水泥。
2、2012年上半年,沈甲的妻子付某安排工人鲁某某到正阳县某某乡某某村送水泥,沈某某拦截鲁某某送水泥的车辆,并辱骂、威胁鲁某某,不让鲁某某往某某乡送水泥。
3、2012年至2013年期间,沈某某多次拦截李某甲送水泥的车辆,并辱骂、威胁李某甲,不让李某甲在某某乡卖水泥。
4、2012年的一天,贺某某到正阳县某某乡某某村送水泥,沈某某拦截贺某某送水泥的车辆,不让贺某某往某某乡送水泥。
5、2012年至2013年期间,沈某某多次拦截张某某送水泥的车辆,不让张某某往某某乡送水泥。
6、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贺某某安排工人杨某某给某某乡某某街卖水泥的李某乙送水泥,杨某某在李某乙水泥门市部门口卸水泥时,沈某某无故辱骂杨某某。
7、2016年初,贺某某安排工人杨某某给某某乡某某街卖水泥的李某乙送水泥,沈某某在某某乡某某村拦截杨某某送水泥的车辆,不让杨某某往某某乡送水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沈甲、李某甲、贺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李某乙、贺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检察员:王淑慧
代理检察员:余存存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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