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路**号**号楼**室。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上,左某某(已判决)因女朋友陆某某到被害人朱某某与包某某合开的**酒吧喝酒而生气,又因怀疑朱某某、包某某向陆某某透露其恋爱期间出轨而恼羞成怒,遂微信纠集被告人沈某甲前往启东市**镇**酒吧找朱某某、包某某出气。2019 年8月31日0时20分左右,左某某驾驶苏FP****轿车,载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酒吧,沈某甲与他人自行前往该酒吧。到酒吧后,左某某直接拽拉酒吧门外的包某某,陈某某上前踢包某某一脚。朱某某和陆某某见此上前,后左某某与陆某某移至酒吧北侧巷口处争吵,被告人沈某甲使用皮带对朱某某、包某某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朱某某、包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沈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甲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酒吧门口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藐视社会公德,逞强斗狠,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甲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耀辉
检察官助理:王舒婷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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