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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92********,汉族,中专肄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小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7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孝感市**大道**号**餐馆内,因醉酒与餐馆服务员发生纠纷,并将前来劝止的服务员代某某推倒在地,后将夏某某误认为与其发生纠纷的服务员而用手扇了一巴掌,并与夏某某同行的杨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发生冲突,将杨某某、陈某某打伤。经孝感明镜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收条、领条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夏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莉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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