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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1********,汉族,大学文化,在沪工作,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沈某某向姚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了“申博”赌博网站账号“DNL05674”及密码,并负责给账号上分、同姚某某对账结算。后姚某某利用该账号在本区菊盛路851弄31号904室招揽赌客参赌,并雇佣王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操盘、配钞、结算赌资。同年10月19日20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址查获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及以“百家乐”形式参与网络赌博的赌客顿涛、刘某某、徐某某、倪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案发,该账号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3,446,484.86元。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9月中旬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获得“申博”网站百家乐账号“DNL05674”及密码,后从同月23日始在上址招揽赌客以网络百家乐形式参赌,并雇佣了王某某、杨某某负责操盘、配钞、结算赌资。其每周同被告人沈某某结算返水。截止案发,该账号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344万余元。

2.证人仇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姚某某于2019年9月开始,在上址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姚某某手下有两个工作人员王某某、杨某某。

3.证人倪某某、顿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等在上址玩网络百家乐时被民警抓获。姚某某系赌场老板,王某某、杨某某负责操盘。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证实,从姚某某处查获并扣押到笔记本电脑一台,账本二本、手机二部、POS机一部、收银牌一个;从王某某、杨某某处分别扣押到手机。涉案百家乐账号累计接受赌资人民币3,446,484.86元。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同姚某某联系上分、对账结算事宜。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7.被告人沈某某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莉

检察员:郑阁林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均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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