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8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09年1月2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沈某某从韩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后提供给王某某用于“百家乐”赌博,同时按照赌博账号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抽头渔利。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获得王某某转账的人民币37,800元赌资结算款。
2020年1月2日,民警于被告人沈某某居住地将沈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9年11月,其从被告人沈某某处获得一个网络百家乐的管理账号,用于自己赌博,双方约定他吃五成输赢,在2019年11月4日其转账人民币37,800元用于结算赌资。
2.同案犯韩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从其处获得一网络百家乐的管理账号,二人约定按输赢比例抽头渔利,后沈某某共结算赌资人民币32,000元给其。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沈某某处查获手机、银行卡、电脑机箱并予以扣押的事实。
4、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获得王某某转账的人民币37,800元赌资结算款。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 “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对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奚荷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汪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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