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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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07年5月2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7年9月24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瞿某某(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嘉定区**镇某蔬菜大棚内等地,开设以“二八杠”形式赌博的赌场,以庄家赢钱金额的百分之十抽头渔利,共计开设赌场近十次,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万余元。其间,被告人沈某某帮助拉客进入赌场并数次在赌场内抽取窑花。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人瞿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于上述时间、地点开设赌场的情况。
2.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9年8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开设于青浦区**镇**村**号的赌场查获并保全、收缴赌资及赌具的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沈某某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及其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娟
韩元梅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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