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房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担任操盘手,招揽多名赌客参与赌博,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2019年12月2日,民警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市中山北路805弄19号502室内开设了网络百家乐及多人参赌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沈某某处查获并扣押了涉案赌资人民币7.5万元及电脑主机等。
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等,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租赁了本市中山北路805弄19号502室的情况。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确认的投注情况截图等,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袁某某的证言等,证实的本案案发和被告人沈某某的到案经过。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案犯身份卡》、《换押证》;
6.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