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5843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虞某甲伙同虞某乙(均已判刑)租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棠溪虞村自然村虞村祠堂、虞某丙的一间民房,提供赌具、组织、招引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沈某某及虞某丁(另案处理)负责收取抽头款,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60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及同案虞某甲、虞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坤珂
检察官助理:徐远璟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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