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个体服装店店主,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暂住于江苏省常熟市**巷**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从上家处获取“平心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通过微信联系、当面交易、电话联系等方式把加了筹码的赌博账号提供给赌客王某甲、罗某甲、付某某投注参赌,并从赌博网站获取返点。其中出码给王某甲10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出码给罗某甲16000元,出码给付某某48300元,累计出码74300元。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手机1部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
2.证人王某甲、罗某甲、付某某、祁某某、王某乙、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倩颖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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