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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95号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仙居”,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8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毒,于2013年4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5年7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于2016年12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结伙伤害他人,于2017年8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从金华监狱押回重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任某甲(已判)在临海市东塍镇后杨村老爷殿和橘地、西楼村毛竹林、隔溪沈村里窑场附近的半山腰位置、永丰镇沿溪加油站附近的老爷殿、许山头方向的山上等地开设赌场,招揽孙某甲(已判)接送赌博人员,金某甲、彭某某、阎某某(均已判)为赌场望风;被告人沈某某和魏某某(已判)为赌场护场,金某乙(已判)为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并立桌角。赌场开设约二十五日,平均每天抽头人民币1000余元,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沈某某为赌场护场约十五日,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民警从监狱押回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胡某某、胡某某、朱某甲、周某某、朱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谢某某、任某乙、孙某乙、吴某某、卢某某、彭某某、林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沈某某和同案犯任某甲、孙某甲、金某甲、魏某某、金某乙、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飞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沈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沈飞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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