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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92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本市崇明区**镇**街**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沈某某从池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多次在本市崇明区等地宾馆内,提供电脑、账号,接受黄某某、樊某某、施某某等人投注,实施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与池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定期结算赌资,从中抽头牟利。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崇明区一酒店内和赌客黄某某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某、樊某某、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网上开设赌场的事实。

2、同案人池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沈某某从池某某处获得赌博账号,并与池某某、金某某定期结算赌资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在现场查获用于网络赌博的电脑等物品并予以扣押。

4.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和同案人池某某、金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

5.被告人沈某某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清

检察官助理张应逸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76423****)。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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