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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26日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手机在“默往”APP内创建“天天爱泰州麻将”俱乐部,设立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计人民币23625元。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沈某某iPhone11手机1部,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贾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创建俱乐部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亚红

20201130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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