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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强制猥亵嫌疑,于2019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7日至12月17日期间进行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通过窗户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的房间,居住在此的被害人王某(女)被惊醒,马上跳起来打开房门,呵斥沈某某出去。沈某某将王某拉回并反锁房门致使王某左食指表皮部分剥脱,后又强行亲吻王某脸部并试图脱掉其裤子,王某挣脱后又被沈某某推压至墙上,后王某趁机靠近房门并逃出,在邻居的帮助下,将沈某某反锁在房内,沈某某则跳窗逃跑。王某报警后,民警经侦查,于2019年7月1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抓获被告人沈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符合“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本次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接受证据(监控视频)清单,被害人王某的伤情图片,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符合“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属于发病期,辨认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志军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本院讯问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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