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抢夺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25号

被告人沈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组**号**号,因涉嫌抢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与周某(另案处理),由周某驾驶电动车,由被告人沈某进行抢夺,二人行驶至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路***装饰公司门口非机动车道上,抢夺被害人刘某某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经鉴定:涉案苹果牌手机一部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非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

代理检察员:马丽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