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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73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1994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199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吸毒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以(2016)浙0482民初1063号判决书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沈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某某借款28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后平湖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沈某甲报告财产情况,因沈某甲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5月25日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因被告人沈某甲履行了50000元,平湖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对沈某甲解除拘留。2017年5月22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沈某甲加入失信名单,同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某甲开具限制消费令。后被告人沈某甲在明知平湖市人民法院对其限制消费,其本人身份证无法购买机票、高铁票的情况下,多次通过护照购买机票、高铁票,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高某某入住星级宾馆。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已履行完毕执行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平湖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限制消费令、拘留决定书、铁路售票信息、旅馆住宿信息、民航订票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潘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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