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81********,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小学文化,衡阳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路**号503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2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成立衡阳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独立股东,开始经营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一期(*#)***海鲜酒楼,主要从事正餐服务,由于经营不善于2019年9月17日结束营业,期间共拖欠被害人倪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杨某某、肖某某、文某某42名酒楼员工2019年工资共计337008元。众被害人多次找被告人沈某某讨要薪酬,其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众被害人遂向衡阳市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立案调查后,向被告人沈某某先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人沈某某限期予以支付,但被告人沈某某仍未支付并采用逃至广东省中山市、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藏匿躲避。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被中山市公安局神湾分局宥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衡阳市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卷宗、财产查询信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均、罗某某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杨某某、肖某某、文某某42人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艳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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