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696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8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政府合同制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街**号**栋**单元**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家园**号楼**室。2018年6月3日因涉嫌洗钱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沈某甲在时任兰州市**管理委员会主任杨某甲(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在明知杨某甲系公职人员、兰州**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转账给杨某甲的人民币500万元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控制的甘肃**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帮助杨某甲窝藏、转移该笔贿赂资金。后又在杨某甲的安排下和张某某签订虚假的张某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购买沈某甲“**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上述资金转入“**公司”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沈某甲分别于2016年9月20日,将其中的人民币400万元帮助杨某甲以其女儿杨某乙名义在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房屋1套(上海**明墅**号);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沈某甲将杨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天水路高速路口附近,交与其的贿赂款人民币180万元现金以及上述窝藏的余款人民币100万元,帮助杨某甲以其女儿杨某乙名义在杭州**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2套(杭州市滨江区**商业中心**幢**室、**幢**室)。2018年年初,被告人沈某甲在杨某甲授意下将上述杨某乙名下上海**明墅**号变更到“**公司”法人沈某乙(系被告人沈某甲妹妹)名下,将杨某乙名下杭州市滨江区**商业中心**幢**室、**幢**室欲变更到沈某甲名下。
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明知杨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小区内,再次交给其的人民币500万元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借款”形式,帮助杨某甲将该笔贿赂资金以投资方式窝藏、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商品房认购书、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存根、股权转让协议、银行交易流水、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李某某、马某某、程某某、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张琼莺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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